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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边明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边明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604号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剑龙。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张家巷73号18栋5单元6楼68号,系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梅,女,汉族,1994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碧龙乡袁家楼村4组,系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边明懿,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新民西街**号*栋*单元*号。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边明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边明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