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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开波与昭通市民众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波,昭通市民众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616号原告杨开波,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代理人吴昆,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昭通市民众医院,住所地:昭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林。委托代理人魏国江,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波诉被告昭通市民众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英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碧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