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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柏贞标、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贞标,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柏贞标。被执行人: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柏贞标与被执行人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2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69432元。”。被执行人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柏贞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9432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履行赔偿义务及书面申报财产。现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九龙山煤款、楼德煤矿、建新煤矿、高佐煤矿、韩庄煤矿等)由于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绝大多数煤矿已关停,现只有韩庄煤矿正常生产。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所涉及的被执行案件有一百多件,涉案标的额5000余万元,现均未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议涉及其相关被执行案件,尽量不要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银行账户尽量不要冻结,失信尽量不要发布,防止影响高佐集团及贷款担保单位(恒丰、泰丰、明兴三集团)银行授信。如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当前企业及我市的稳定,将带来不利影响。但所涉及众多案件久拖不决,也将会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现法院正在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协调,尽快制定履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2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桑塔纳轿车法院已进行多次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未作处理。之后本院向新泰市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7月28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询问其能否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执行结果、暂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穷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投资(股权)、证券、等财产定期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五年后,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为有必要恢复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宝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