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曲付玲、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付玲,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1号万达广场C座907室。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徐元良,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原审被告:刘京芸,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原审被告:张洪双,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原审被告:邴孝銮,女,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原审被告:徐元德,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上诉人曲付玲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商初字第8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曲付玲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昌邑市法院管辖本案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即使存在管辖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再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中止诉讼亦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及其他5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莒县,为确保公正,本案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发生纠纷“由昌邑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中载明“本合同的签订地点在昌邑。”上述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