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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芳芹、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芳芹,姚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442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范。被告:崔芳芹。被告:姚海平。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芳芹、姚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芳芹、姚海平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