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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宫寿凤与田培花、姜付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寿凤,田培花,姜付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761号原告:宫寿凤,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告:田培花,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告:姜付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寿凤与被告姜付春、田培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宫寿凤因姜付春庭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培花、姜付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宫寿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宫寿凤负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