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李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李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914号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王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焯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秀娟,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李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半岛城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雷王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