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惠州旺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惠州旺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302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97年7月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惠州旺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东路5号泰豪广场1座24层1号07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惠州旺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以因拖欠工资金额不大且被告电话地址已修改不好寻找为由,于2017年7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家旺负担。审 判 员 杨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晓 琳书 记 员 李 诗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