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565、9566、9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02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凯林热能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9565、9566、9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长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291426。法定代表人:凌荣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西深圳科技大厦801、803,组织机构代码56423869-8。法定代表人:姚秋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镇江凯林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镇长岗,组织机构代码566838902。法定代表人:JeanChalopin。原审被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中江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693381538。法定代表人:吴清寰。上诉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原审被告镇江凯林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林公司)、原审被告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扬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852、14853、14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索普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广核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中广核公司承担。被上诉人中广核公司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凯林公司未参加二审法庭调查,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中江扬州公司未参加二审法庭调查,亦未提交书面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索普公司提交了动产抵押登记书复印件三页和抵押物清单复印件一页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三份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被上诉人中广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由于该证据依法不属于新的证据,且相关抵押物的处置已由前案生效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406、407、408号民事判决作出处理,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中广核公司与凯林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的问题,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406、407、408号民事判决作出认定,因此,对上诉人索普公司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中广核公司在本案诉请的未到期货款的滞纳金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由于中广核公司在前案即(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44、11645、11646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已到期货款、滞纳金、违约金及未到期货款等,并未包含本案诉请的未到期货款的滞纳金,故中广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由于涉案合同对延期支付到期货款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支付剩余未到期货款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分别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中广核公司在本案诉请支付未到期货款的相应滞纳金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审经核算,判令凯林公司支付中广核公司未到期货款的相应滞纳金,并由索普公司、中江扬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索普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5103元,由上诉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凤 麟审 判 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新惠(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