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易安国与杨小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安国,杨小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306号原告:易安国,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杨小曦,女,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安国诉被告杨小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易安国未按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