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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283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兴、李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