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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对赵光民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1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光民等28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胡德君,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诉讼代表人:陈双,女,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诉讼代表人:张立民,男,1952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赵光民等28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初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光民等28人上诉请求: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初779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赵光民等人为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齐心村村民代表,2002年10月1日,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擅自将齐心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南山的林地150公顷(含林木570000株)以“四荒”低价发包给非本经济组织成员曹立群(已死亡)。此发包行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赵光民等人于2016年曾在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立过案,原审法院动员撤诉,待春节后再起诉时,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却不予立案。二、赵光民等人于2017年3月递交起诉状,直到2017年6月才下裁定,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三、农村“四荒”土地归集体所有,对外发包集体“四荒”土地关乎每个村民利益,赵光民等人是村民代表,代表全村村民行使权利,并非是个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村民个人对其没有物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赵光民等人作为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齐心村村民,以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所属荒山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本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即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曹彤。再次,赵光民等人要求确认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与曹立群签订的《承包集体“四荒”一疏土地使用权合同书》无效,诉请明确,有相应的事实、理由。最后,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一审法院管辖。赵光民等人以合同内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赵光民等28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军审 判 员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伊 娜附:上诉人名单(共计28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光民,男,1965年10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德君,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康荣华,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双,女,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秀华,女,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丽,女,1966年6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尹艳红,女,1982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友,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文涛,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艳兰,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志华,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栗青功,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鲁明芹,女,194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鲁明刚,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立民,男,1952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树臣,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尉国臣,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乃壮,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久长,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殿富,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庆绪,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石光亮,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彦利,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秀华,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海军,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兴丽,女,1968年1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金刚,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党忠民,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