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嘉明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嘉明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福建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漳州远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泉州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施养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37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二层。代表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建嘉明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留安路建设银行大厦13楼。法��代表人:黄广武。被告: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榜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养市。诉讼代表人: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轻工基地南区轻纺园。法定代表人:施养市。诉讼代表人: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福建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观音亭边。法定代表人:施约限。被告:厦门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内一号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施养市。被告:漳州远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施养市。被告:泉州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BZ5。法定代表人:施养市。被告:施养市,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嘉明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翔升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翔运纺织有限公司、福建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漳州远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泉州远翔斯巴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施养市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德 时人民陪审员 吴 长 江人民陪审员 颜 月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伟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