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月华、江志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月华,江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53号申请人:方月华,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国英,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志文,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常山县农村信用社职工,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雪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灵,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月华与被申请人江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方月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紫港街道文教西路176幢东单元201室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05××19、05××01),查封价值人民币40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志文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紫港街道文教西路176幢东单元201室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05××19、05××01),查封价值人民币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邱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