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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洪第、韩莉芬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第,韩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第,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莉芬,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第与被执行人韩莉芬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