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琴与郭福喜、赵志茹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23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琴,郭福喜,赵志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琴,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郭福喜,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赵志茹,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谢琴与被执行人郭福喜、赵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福喜、赵志茹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385474.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XX房、广州市白云区XX房。因为是轮候,本院暂不可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