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肖玉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肖玉如,唐世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濑榜路柯厝段。法定代表人:王良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玉如,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一审被告:唐世合,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玉如、一审被告唐世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终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凯丰里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讼争100万元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肖玉如在诉讼中自认100万元含有结算利息119680元,原判决对肖玉如自认没有审查,对利息部分再计算利息。从肖玉如提供的结算清单可以看出,该100万元是从总货款(含利息)3975055元中拆分出来的,且该100万元已包含在(2015)仙民初字第274号民事案件认定的3233824元中,凯丰里公司已经付清。肖玉如与唐世合恶意串通出具欠条,让凯丰里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综上,凯丰里公司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再审本案。肖玉如提交意见称,讼争欠条100万元已包含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该100万元不包含在(2015)仙民初字第274号民事案件认定的3233824元中。没有证据证明肖玉如和唐世合恶意串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22日,唐世合和肖玉如对双方间的货款进行结算,唐世合确认尚欠肖玉如钢材款及利息共计3975000元,唐世合分别向肖玉如出具金额为2975000元、100万元的欠条二份。2014年12月28日,唐世合再次向肖玉如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尚欠肖玉如钢材款3233824元。原判决根据肖玉如提供的结算明细和2014年12月30日的收款收据,认定金额为3233824元欠条系唐世合未按约定归还金额为2975000元的欠条转化而来,有证据支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274号案件系肖玉如依据金额为3233824元的欠条而提起的诉讼,与本案讼争100万元欠条没有关联,凯丰里公司主张本案讼争的100万元货款已包含在(2015)仙民初字第274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中,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肖玉如在一审期间已自认讼争100万元包含利息119680元,结合结算明细,原判决认定讼争100万元为本金880320元和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119680元,并自2015年4月16日按本金88032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依据充分。凯丰里公司认为原判决对利息部分重复计算,没有事实依据。凯丰里公司主张唐世合和肖玉如恶意串通出具欠条的理由,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凯丰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浩洪审判员 朱宏海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