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士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士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02号原告: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水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戈,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士忠,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士忠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珺人民陪审员 谢伟锋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