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若冰与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若冰,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437号原告:梁若冰。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原告梁若冰诉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若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若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若冰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