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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大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大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282号罪犯孙大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丹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大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大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2014年9月献血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大逊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大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大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