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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6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因脱逃被刑事拘留,5月9日被逮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郑某至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王营镇、清江浦区富强社区等地盗窃作案6起,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769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富强社区杂货店,盗窃店主蒋某放在店外货架上的VIVOX3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60元;2、2016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至本区永福小区工地车棚附近,盗窃郑某1停放在此的陆鹰牌电动车1辆,后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陈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3、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富强社区3���左某暂住处,溜门入室,盗窃女士背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等物品;4、2016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至本区王营镇长安村八组刘某家,溜门入院盗窃院内橙色雅迪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14元;5、2016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从刘某家盗窃的雅迪电动车至本区王营镇长安村四组徐某暂住处,盗窃钱包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随后被徐某发现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所盗雅迪电动车丢弃,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6、2017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至本区王营镇营西村杨某暂住处,盗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5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于2016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并移交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处理。被告人郑某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于2017年4月6日再次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所盗陆鹰牌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郑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左某、郑某1等人的陈述、未到庭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被盗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视频侦查分析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有部分系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连续盗窃作案3起,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935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