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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139之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伍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39之3号申请执行人:伍振宇,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双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肖爱蓉,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伍振宇与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伍振宇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8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伍振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50882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