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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甘长军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长军,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658号原告:甘长军,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士城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佩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黄椒路28号。法定代表人:应友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长军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长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郭于琦人民陪审员  许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禹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