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保辉与李忠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辉,李忠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897号原告:赵保辉,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宽,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赵保辉与被告李忠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保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保辉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