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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保辉与李忠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辉,李忠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897号原告:赵保辉,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宽,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赵保辉与被告李忠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保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保辉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