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金树春与赵万杰、林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树春,赵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146号申请人金树春,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2********,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小区*栋*单元**层。被申请人赵万杰,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8********,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栋负*层。申请人金树春与被申请人赵万杰、林文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6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于2017年7月28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担保人金显贵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太平区黎华小区A12栋4单元3层3号的房产及房产档案,查封被申请人赵万杰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C6栋安华街11号-1-2层的房产及房产档案。经执行,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6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冬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