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92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国。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015号国微研发大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王乐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