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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1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江南鸿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江南鸿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江南鸿达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江南鸿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625民初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7389.88元及与之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襄阳江南鸿达纺织有限公司已履行3600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因执行和解履行期间超过执行期限六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