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3867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867号原告: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窑头村塘垛。法定代表人:刘羊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龙,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阳山路4号。负责人:申家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第马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