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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5513仲月梅与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月梅,赵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513号原告:仲月梅,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良,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仲月梅与被告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月梅撤回对被告赵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月梅(已交纳)负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