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5513仲月梅与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月梅,赵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513号原告:仲月梅,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良,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仲月梅与被告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月梅撤回对被告赵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月梅(已交纳)负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