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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管某,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5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房屋差价款63880元、诉讼费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给付房屋差价款63880元、诉讼费75元,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管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某给付管某房屋差价款63880元、诉讼费75元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