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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苟兵贤、朱婷诉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兵贤,朱婷,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苟兵贤,身份证号码513721198009294594申请执行人:朱婷,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09266648被执行人: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苟兵贤、朱婷申请执行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