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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绍伟与普永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伟,普永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绍伟,男,1974年6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普永宗,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李绍伟申请执行普永宗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普永宗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绍伟经济损失6020.64元,诉讼费429元。因被执行人普永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绍伟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普永宗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云2323执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