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绍伟与普永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伟,普永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绍伟,男,1974年6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普永宗,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李绍伟申请执行普永宗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普永宗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绍伟经济损失6020.64元,诉讼费429元。因被执行人普永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绍伟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普永宗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云2323执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