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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竞辞与王长福、李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竞辞,王长福,李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竞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才。上诉人潘竞辞因与被上诉人王长福、被上诉人李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4月4日之间是否存在300,000.00元的借款事实争议较大。潘竞辞为此提供了录音光盘及银行流水二张,意在证明王长福仅对2013年11月14日之前的借款偿还清,故该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潘竞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