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竞辞与王长福、李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竞辞,王长福,李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竞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才。上诉人潘竞辞因与被上诉人王长福、被上诉人李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4月4日之间是否存在300,000.00元的借款事实争议较大。潘竞辞为此提供了录音光盘及银行流水二张,意在证明王长福仅对2013年11月14日之前的借款偿还清,故该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潘竞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