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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国峰与石俊、徐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峰,石俊,徐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916号原告:周国峰。被告:石俊。被告:徐曼。原告周国峰与被告石俊、徐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周国峰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国峰负担。审判员  田毅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