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国峰与石俊、徐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峰,石俊,徐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916号原告:周国峰。被告:石俊。被告:徐曼。原告周国峰与被告石俊、徐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周国峰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国峰负担。审判员 田毅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