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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069号原告河南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商都路北7幢1单元17层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80461X。法定代表人李宗平。委托代理人刘果、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86653122。负责人韦海波。委托代理人岳玫合、黄贝贝,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27974元,减半收取13987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