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勇、彭金蓉等民事诉讼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勇,彭金蓉,湖北融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财保24号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贻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系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志勇。被申请人:彭金蓉。被申请人:湖北融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曹俊俊,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新下陆街190号。法定代表人:刘智红,系公司经理。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华盛杰雅花园房屋(具体房号详见附件:华盛杰雅花园查封房屋清单)。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华盛杰雅花园房产3号楼103、104、203、204、2402、2403、2503、2504、2601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华盛杰雅花园房产4号楼:203、204、303、304、403、503、504、603、703、704、803、903、1003、1004、1203、1303、1403、1404、1503、1603、1703、1803、1804、1904、2004、2103、2104、2201、2204、23032304、2403、2404、2501、25032504、2601、2603、2604、2701、2702、2703、2704、2801、2802、2803、2804、2901、2902、2903、2904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华盛杰雅花园房产5号楼:除1202、1504外全部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