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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茂民、刘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茂民,刘玉芹,董进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茂民,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芹(系姜茂民之妻),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进英,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茂民、刘玉芹因与被上诉人董进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茂民、刘玉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上诉人姜茂民、刘玉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建军审判员  于 晶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