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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虹口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28号原告:李雪梅,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葵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6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虹口店,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地下一、二、三层。负责人:朱勤。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荣,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梅与被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茶花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虹口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茶花公司就涉案专利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据此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目前,被告茶花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但尚未作出相应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结果为依据,鉴于其尚未作出相关裁决,故被告茶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何 渊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