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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宝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宝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67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庐山街303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茹,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王宝平,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王宝平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王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