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近华社区板桥汽渡旁。法定代表人:钱寅峰。被执行人: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汤山片区纬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德。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化石油公司)与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4民初6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液化石油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苏0114执27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骥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