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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7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显旭、王波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显旭,王波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477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显旭,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波兰,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显旭、王波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