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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新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文新春,陈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楼。负责人:胡志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新春,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江,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新春、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与文新春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蓉审判员 蒋远军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