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石永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石永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12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王洪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怀亭,该公司职工。被告:石永彬,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石永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