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民终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健、嵇军与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刘树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嵇军,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刘树辉,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嵇军,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兴闻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辉,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审第三人: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杨��25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健、嵇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刘树辉,原审第三人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健、嵇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健、嵇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健、嵇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健、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昌锋审 判 员  孙宪腾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涵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