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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司救访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救助申请人李景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司救访4号救助申请人:李景海,1947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救助申请人李景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救助的请求。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李景海撤回司法救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救助申请人李景海撤回司法救助。审 判 员 张贵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