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司救访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救助申请人李景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司救访4号救助申请人:李景海,1947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救助申请人李景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救助的请求。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李景海撤回司法救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救助申请人李景海撤回司法救助。审 判 员 张贵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