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郭珍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郭珍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222号原告:刘海燕。被告:郭珍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郭珍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于2017年7月28日以与被告郭珍桃达成和解处理办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