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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505XX与黄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黄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黄俭,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黄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4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黄俭归还XX借款本金24万元,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12万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12万元;黄俭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则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2450.00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37.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其他执行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4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喜春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