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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敏与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法定代表人:周方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敏,男,汉族,农民,1974年2月6日生,住湖南省道县。再审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敏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湘成审判员  邓国红审判员  唐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