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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炳刚与冯溯源、叶进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炳刚,冯溯源,叶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炳刚,男,1958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溯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叶进萍,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炳刚与冯溯源、叶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翠红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吉和新村6幢*单元***室房屋的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或限制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或限制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