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13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313号原告: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旺路23号。法定代表人:MICHAELF.O’LAUGHLIN(欧劳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红,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男,汉族,1986年2月7日生,该公司安环部主任,住江苏省丰县。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千秋镇滨东村。法定代表人:薛金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红,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劳福林(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迪 更多数据: